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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
1、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规模龙头企业。
3、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注入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林业龙头企业
1、以林产品种植、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以林产品种植、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林产品加工、流通业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3、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与农户建立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通过订立合同购进林产品原料,其购进金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
请问申请龙头企业需要什么资质,由那个部门颁发?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销售收入规模:粮棉油类(含蚕桑)1。5亿元以上;2、畜禽类9000万元以上;3、水产类8000万元以上;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类5000万元以上;5、林业类9000万元以上;6、休闲观光农业类3000万元,年接待游客25万人次以上;7、农村电商类5000万元(B2C)或5亿元(B2B)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粮棉油类(含蚕桑)8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2、畜禽类6000万元和4000万元以上;3、水产类5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类5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5、林业类6000万元和4000万元以上;6、市场类8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7、休闲观光农业类2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8、农村电商类2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
企业的(近二年)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
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粮棉油(含桑蚕)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1万户或基地面积5万亩以上(特粮特经适当放宽)。
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5000户以上。
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市场、电商、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3000户或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
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
企业在省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省内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5%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
主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九)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产生。
江苏省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4、专利证书复印件;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作用:
一、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
二、带动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三、带动了农业实用技术应用推广,提高了农业科技含量。
四、带动了农民增收,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五、为企业享受政府补助和贴息时,会重点考虑农业龙头企业。
六、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政府会格外关注。
七、申请龙头企业,代表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对于企业荣誉度、诚信度均有好的品牌提升。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特殊扶持政策:
金融政策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地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有些重大农业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龙头企业。
税收政策
(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经贸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投融资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资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
一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是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已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4。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亿元以上,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5。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的企业资信情况;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证明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
2。填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3。申报的企业要准备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VCD(约20分钟,待入选后再上报)。
4。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或厅级单位出具同意推荐函。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一条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如何申办龙头企业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要求是该地区主导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3000亩以上、畜牧业5万头(只)以上、水产业2000亩以上。欠发达地区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联结基地种植业1500亩以上、畜牧业3万头(只)以上、水产业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7.已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原则上要求是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8.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者是出口创汇潜力大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市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发达地区:资产总值一般要求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欠发达地区:资产总值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发达地区: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要求在10亿元以上。欠发达地区:年交易额蔬菜、粮油、果品等一般要求1.5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一般在5亿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发达地区: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一般在3万亩以上,其中水产类市场要求带动渔农大户2000户以上。欠发达地区: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有关部委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对口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1.申报企业根据行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市对口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2.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推荐,充分征求当地农、林、渔、粮食、供销等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市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对口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直接向省级对口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申报
申报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有哪些好处
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扩展资料:
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一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
近3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二是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
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
百度百科-龙头企业
您好,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您。山东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有8项。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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