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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国家秘密,是指合法了解、掌握国家秘密。知悉国家秘密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接触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或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限定本机关、单位的具体接触范围。同时还规定,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目前,有些机关、单位以行政级别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条件,致使一些不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国家秘密,扩大了知悉范围,失去控制,造成泄密;另一方面,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却不能知悉,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各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时,应当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及时、准确地划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分行业、领域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实施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个行业、领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并对其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即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有5个基本条款,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进行归纳分类,概括某种密级所包括的国家秘密范围。正文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具备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是目录执行、解释以及修订补充的基本依据。
目录均为表格形式,详细规定某一行业或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它是将国家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完成后,中央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印制并按照公文处理规范,将其发放至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
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转发时应征得保密事项范围制发机关的同意。
机关、单位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及时将保密事项范围发至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和保密工作机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学习研究保密事项范围,特别是要研究与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据此开展定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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